一、患方陈述
年2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但术后腹腔持续增多引出胆汁样液体,一直未好转并越来越严重。无奈之下,原告于年2月16日被转到x大学附属x医院处急诊就医,经经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胆汁瘘,室性期前收缩,糖尿病。年2月18日,原告在x大学附属x医院进行了肝管空肠Roux-en-Y吻合手术,并在肝上留置引流管一枚。
原告在xx医院期间医嘱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9天,花医疗费总计.79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76元,核酸检测费90元。原告在x大学附属x医院期间医嘱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6天,花医疗费总计.05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33元,核酸检测费64元。
二、被告xx医院辩称
原告上腹痛五天到我院,患者住院时是右上腹疼痛严重,我院诊断是胆结石合并急性胆囊炎,原告有糖尿病,经过诊断,我们采用腹腔镜微创手术,术后患者x天状态好,后来经过会诊患者胆汁瘘现象,没有治愈的可能,是胆道损伤,医院,医院积极联系。
患者现在恢复挺好,家属没有通过我们探讨这个事情,是通过主管大夫联系的。医院有交涉,我们不清楚。我们医务科一直没有接到这个事情的通知,我们也认可这一事实,可以走司法鉴定,如果庭后可以通过医调委解决就更好。
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按照引流管放置时间三个月來主张,我们不同意,没有依据。放置引流管主要预防塌陷和感染,不影响正常工作。
三、鉴定意见
年4月19日鉴定意见:x县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梅的诊疗过程中对胆囊结石合并坏疽性胆囊炎、糖尿病的诊断正确;实施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具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症,术式选择合理,术中所见符合术前诊断。
但是,存在术中不慎操作造成胆总管损伤的过错,以及出现术区引流量增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复查、没有及时会诊明确诊断,致使病情加重,为同等原因。赵某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四、损失计算
1、原告医疗费.51元请求,提供了住院病案、病人账页、病人收费清单、医疗费票据、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单据佐证,其中包括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元,根据原告的住院病案、病人账页和病人收费清单内容可知,其住院期间医嘱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25天,而该核酸检测费用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就医客观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经审核,其中的年2月5日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金额.02元)中记载,统筹基金支付.76元,因原告该部分费用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故应予扣除,则原告医疗费为.75元(.51-.76)。
3、根据原告提供的x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可知,赵凤梅主要生活来源为农业生产,在生病前,能够进行春耕秋收,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由于发生案涉伤害,不能从事劳动,必然存在误工损失,故其主张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经计算,原告误工费应为元÷天×天=元。
4、原告护理费.1元[元/年÷天×(二级护理25天+一级护理5天×2人)]请求,因其两次实际住院共计30天,医嘱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25天,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5、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天×30天)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照准。原告营养费元(30元/天×30天)请求,虽然原告两次住院的出院医嘱中并无加强营养字样记载,但其住院期间进行了两次手术治疗,所受伤害已构成8级伤残,并且原告年老体弱,客观需要补充营养,所主张数额亦不高,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原告交通费.39元(住院期间元+沈阳就医0元+鉴定期间油费元+高速通行费.39元)请求,虽然未提供沈阳就医票据,但交通费是原告就医客观必然发生损失,考虑到原告外地就医的距离,原告所主张数额不高,且被告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7、告鉴定费元请求,提供了鉴定费票据佐证,本院照准。
8、原告残疾赔偿金.8元请求,经审核原告于年4月19日被评为8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为.5元(元×15年×30%)。
9、原告精神抚慰金元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判决:被告x县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梅合计.74元的50%即.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