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中,协商解决是一种自愿、平等、友好的方式,既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又可以减少纠纷和冲突。但是,协商解决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否则可能导致权益受损或无效。
————张某因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并建议手术治疗。张某同意手术,并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器械故障,导致张某胆总管损伤,并发胆漏、胆汁性腹膜炎等并发症。
张某被转入重症监护室(ICU),并进行了多次手术和治疗。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张某出院时已花费了20万元的医疗费用,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手术中存在过失,医院赔偿其损失。该医院经过自查和鉴定后承认存在一定责任,并愿意与张某进行协商解决。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合法防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原有疾病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扣除或者减轻?
·张某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如何确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协商解决的程序和原则是什么,如何签署有效的医疗事故赔偿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遗失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是不能证明是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医院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或者丢失,并且不能证明医院的原因造成的,推定该证据对患者有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是不能证明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以请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能确定损害原因,推定损害是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患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患者以下损失:
(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因残疾增加的生活费用;(四)因死亡增加的丧葬费用和被扶养人合理生活费用;(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损害后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与患者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项目、数额、方式、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医院进行了协商解决,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该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该协议是在张某未获得完整的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情况下签订的;
·该协议是在张某未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下签订的;
·该协医院的威胁、诱导或者欺骗下签订的;
·该协议是在张某未获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下签订的;
·该协议是在张某未知道自己的损害后果和赔偿权利下签订的;
·该协议医院的过失程度和赔偿义务下签订的;
·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有较大差距,显失公平;
·该协议中有不利于张某的格式条款或者免责条款。
对于以上情形,我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等规定,张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医疗事故赔偿协议的请求。
因为,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张某在签订协议时缺乏完整的信息、充分的理解、自由的意思表示或者合理的利益保障,从而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应当允许张某撤销或者变更医疗事故赔偿协议。